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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1962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