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1962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