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冬毅与沙坪坝区海风自助烧烤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毅,沙坪坝区海风自助烧烤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6号原告周冬毅,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沙坪坝区海风自助烧烤餐厅,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029号华宇广场凯德广场05层01A号,组织机构代码L6150560-3。经营者刘文军,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高定利,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冬毅与被告沙坪坝区海风自助烧烤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沙坪坝区海风自助烧烤餐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刘文军对该单位的全部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因刘文军的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吴中街***室***室,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http://baike.baidu.com/view/2201431.htm﹥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沙坪坝区海风自助烧烤餐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沙坪坝区海风自助烧烤餐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沙坪坝区海风自助烧烤餐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