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爱香、程炳树等与黄山市世纪风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婺源县五龙源激流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爱香,程炳树,程志威,黄山市世纪风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婺源县五龙源激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爱香,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炳树,男,193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志威,男,200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胡爱香,基本情况同上,系程志威母亲。以上三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XXX,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世纪风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贵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婺源县五龙源激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红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平,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禹龙,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胡爱香、程炳树、程志威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世纪风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婺源县五龙源激流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爱香、程炳树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晓华、XXX,被上诉人黄山市世纪风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储贵生,被上诉人婺源县五龙源激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平、王禹龙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胡爱香、程炳树、程志威于2015年5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胡爱香、程炳树、程志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胡爱香、程炳树、程志威因经济困难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爱香、程炳树、程志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2.36元,准予胡爱香、程炳树、程志威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建辉代理审判员 狄志国代理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