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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8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卓与陆臻、周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陆臻,周妍,中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802-1号原告陈卓,女,汉族。被告陆臻,男,汉族。被告周妍,女,汉族。被告中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臻,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受理原告陈卓诉被告陆臻、被告周妍、被告中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卓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陆臻、被告周妍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张峰、冯宜嫚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X号143,建筑面积141平方米的房产;担保人陈彬、徐红军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会武街63号,建筑面积75.63平方米的房产;担保人陈彬、徐红军共同所有的辽A646**车辆;陈卓所有的辽A363**车辆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卓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陆臻、被告周妍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峰、冯宜嫚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X号143,建筑面积141平方米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陈彬、徐红军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会武街63号,建筑面积75.63平方米的房产;四、查封担保人陈彬、徐红军共同所有的辽A646**车辆;五、查封原告陈卓所有的辽A363**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