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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磊与江自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江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078号申请人王磊,居民。被执行人江自超,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苍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江自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自超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远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