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磊与江自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江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078号申请人王磊,居民。被执行人江自超,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苍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江自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自超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远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