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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来常诉被告王双、朱国永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朱来常,男,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四红,男,汉族,住商水县。被告王双,女,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朱国永,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来常诉被告王双、朱国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来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来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来常负担。审判员  魏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