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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谭某甲。委托代理人马俊,建始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审判员  朱于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