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谭某甲。委托代理人马俊,建始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审判员 朱于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