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陕西天地瑞丰灯饰有限公司与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地瑞丰灯饰有限公司,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陕西天地瑞丰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胜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佩文。原告陕西天地瑞丰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瑞丰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晓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天地瑞丰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佩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天地瑞丰灯饰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北欧花园酒店灯具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灯具,总货款4712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5000元,货送至工地后付款232720元,剩余货款在酒店开业半年内付清。同时合同约定了被告若迟延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的位违约金”。当日,双方签订了《北欧花园酒店灯具增补合同》一份,增补合同金额为198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两份合同货款总金额为669600元,现被告仅支付了20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灯具货款469600元并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天地瑞丰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北欧花园酒店灯具购销合同》一份、《北欧花园酒店灯具增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两份合同总货款是669600元;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如不能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付款,属被告违约,每延期一天付款,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违约金给原告。”依照此约定,被告应从2014年8月4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以未付款469600元为基数,按照日1‰支付原告违约金。2、《渭南市光运北欧花园酒店灯饰供货对账单》一份,证明货款总额为669600元,已付款项200000元,未付款项469600元,并有其单位盖章确认且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被告北欧酒店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举证的质证权利,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现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北欧花园酒店灯具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灯具,货款471200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定金50000元,原告将货物送至现场付货款232720元,被告酒店开业后,半年内付清余款”。当日,原、被告又签订《北欧花园酒店灯具增补合同》一份,货款198400元。两份合同货款总计669600元。该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如不能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付款,属被告违约,每延期一天付款,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违约金给原告。”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及增补合同上盖章、签字。经查,2014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经被告确认所欠原告货款469600元,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截至2015年4月被告仍未归还原告货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469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8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1‰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344元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货物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696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一节,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天地瑞丰灯饰有限公司货款469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以4696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清结之日)。其余之诉,不予支持。如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4元,减半收取4172元,由被告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晓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华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