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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速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冯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冯某出生日期1972年8月X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713号指控事实2015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鲁XXXR**轻型普通货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灵海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灵海路与广州路路口西侧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鲁XXX8**轿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冯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8.8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瑞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鸣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134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