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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闫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被告朱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