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凤梅与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凤梅,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478号原告:汪凤梅,女,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姚平,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凤梅诉被告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凤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汪凤梅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