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白跃军诉被告汉中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跃军,汉中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71号原告白跃军,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峰,汉中市汉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新岗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跃军诉被告汉中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跃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跃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白越军负担。审 判 长 冯汉军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人民陪审员 韩晓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