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773号原告何某某,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罗某某,女,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莉,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