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方玲姿与谢翠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玲姿,谢翠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312号原告:方玲姿。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翠微。原告方玲姿为与被告谢翠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玲姿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玲姿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268元,减半收取7634元,由原告方玲姿负担。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