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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本案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兆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19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BK77**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紫金县临江镇工业园工业三路海宝厂往临江镇梧峰村温氏鸡场方向行驶,行至紫金县临江镇工业园三路路段时,因其夜间驾驶机动车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车辆与前方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生前头部被钝力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其驾驶的肇事车辆车主支付予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游某某、王某辉、李某冬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拍照,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道路事故受伤人员抢救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通知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静态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保险单复印件,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