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肖亚秀与温春玲、吴东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亚秀,温春玲,吴东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肖亚秀,女,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吴春勇,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温春玲,女,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吴东晖,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亚秀诉被告温春玲、吴东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亚秀撤回对被告温春玲、吴东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肖亚秀负担。审判长 许志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黄妍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粤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