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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肖亚秀与温春玲、吴东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亚秀,温春玲,吴东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肖亚秀,女,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吴春勇,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温春玲,女,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吴东晖,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亚秀诉被告温春玲、吴东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亚秀撤回对被告温春玲、吴东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肖亚秀负担。审判长  许志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黄妍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粤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