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燕学修与被告胡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学修,胡庆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04号原告:燕学修,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生,住涡阳。被告:胡庆强,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生,住蒙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学修诉被告胡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学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学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燕学修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