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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燕学修与被告胡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学修,胡庆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04号原告:燕学修,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生,住涡阳。被告:胡庆强,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生,住蒙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学修诉被告胡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学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学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燕学修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