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081号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徐东欧洲花园6A-803。负责人:张萍。委托代理人:谭小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思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发。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签订《2014年度创维经销客户厂商合约书》,合约书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创维电视并支付相应货款。截止2015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仍有1010611.29元货款未向申请人支付,且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一直拖欠至今仍未支付。近期,被申请人出现经营不善问题,并且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企图明显。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存款人民币1010611.29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0611.29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凯旋门支行,帐号:32×××07)。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611.29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同时查封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0611.29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凯旋门支行,帐号:32×××07)。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