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威远县,经常居住地:威远县。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在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基督教教堂旁租一门面,将购得的31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摆放于内,招聘李某某等人为赌客上、下分,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且赌博机数量达10台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在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基督教教堂旁租一门面,将购得的若干游戏机摆放于内,招聘李某某等人为赌客上分、退分、结账,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2014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31台游戏机,经鉴定均为赌博机。另查明,游戏厅开设期间,付某某非法获利12000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现场图片及说明;威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暂扣收据;申请认定物品清单、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认定委托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功能说明、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人姚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31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表示对付某某可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落实帮教、监管措施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00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付某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张永辉人民陪审员 卓 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第一款(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