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56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许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婚后因被告经常修炼法轮功,并给其孩子传授法轮功,常因此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许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见面同意后以彩礼人民币16800元订婚,当月28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5年7月10日双方在镇原县孟坝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4月13日生男孩李某甲,现为太平镇俭边小学三年级学生;2008年8月31日生女孩李某乙,现为太平镇俭边小学一年级学生。2007年至2011年,原、被告陆续在福建泉州务工,2011年年底双方均回家。2012年原告以450000元(含车税、保险等费用)按揭购买“豪沃”双桥自卸翻斗车1辆,车牌号为甘M281**,后变更为甘M312**,该车由原告经营。2013年5月,被告一人去深圳务工,2014年6月回家,同年农历10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电话联系,拒绝接听,不知去向,后知道被告又去深圳务工至今。2015年3月23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2004年原告家中修建房屋5间,婚后修建房屋两间半;2006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原、被告与其老人分开生活,却对家中财产即房屋未进行分割。2012年原告按揭购买“豪沃”双桥自卸翻斗车1辆,因该车经营亏损,原告于2015年2月以200000元转卖他人。原告在诉状及庭审中陈述,被告迷恋法轮功,干扰了家庭的正常生活,仅有原告及其家人的陈述,无公安机关查证佐证,且被告之母称不知此事,对此陈述不一。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告陈述、证人朱某某、席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证言证实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关系等事实;2、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3、身份证证实原、被告主体身份。上述证据,经依法审核,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有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建立了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原告因被告修炼法轮功发生矛盾,无其他有力证据佐证,无法证实;但综合全案分析,被告如能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希望,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正泽审 判 员 庞吉学人民陪审员 张瑞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