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根连与黄柏峰、邱小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根连,黄柏峰,邱小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林根连,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柏峰,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邱小真,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根连与被告黄柏峰、邱小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昌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洁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