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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根连与黄柏峰、邱小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根连,黄柏峰,邱小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林根连,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柏峰,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邱小真,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根连与被告黄柏峰、邱小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昌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洁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