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梁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某甲,女,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梁某某申请执行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269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梁某某自愿放弃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被告梁某甲自愿补偿原告梁某某人民币2万元,于2015年1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梁某某,原告梁某某同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登民一初字第26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某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某甲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具体数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松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