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左霖诉王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霖,王广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左霖。被告:王广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霖与被告王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霖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左霖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英启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