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惠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