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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贵阳昆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昆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被执行人贵阳昆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魏育祥。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昆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