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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斯钦诉乌仁格日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钦,乌仁格日乐,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斯钦,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乌仁格日乐,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张海波,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乌仁格日乐、张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房屋所有权人乌仁格日乐,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右旗房权证大板镇字第1062**号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斯钦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朝格格日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