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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玻与何国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玻,何国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38号原告李玻,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国光,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李玻与被告何国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庆凯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并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国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玻诉称,2015年5月1日,被告何国光驾驶渝BLS6**号车行驶至沙坪坝区学府路与原告驾驶的渝A02T**号出租车发生碰撞,致渝A02T**号出租车右前部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国光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渝A02T**号出租车入修理厂修理4天,被告已将修理费付清,但未赔偿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板板费)。现要求被告何国光赔偿原告李玻停运损失(板板费)1840元。被告何国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被告何国光驾驶渝BLS6**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沙坪坝区学府路与原告李玻驾驶的渝A02T**号出租车发生碰撞,致渝BLS6**号小型面包车左后部受损、渝A02T**号出租车右前部受损。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何国光负全部责任,原告李玻无责任。事发次日,原告李玻将渝A02T**号出租车送至重庆美源北现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维修,并于2015年5月5日维修完毕后提车。维修期间4天,所产生的维修费已由被告何国光赔付。另查明,渝A02T**号出租车系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所有的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性车辆,该车由原告李玻承包经营。原告李玻每日向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交纳产值定额营收款460元。现原告李玻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因被告何国光未到庭参加诉讼,调解未成。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李玻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结算单、收据、存折、出租汽车产值定额考核目标责任书、申请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原告李玻在车辆维修期间仍然需要向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交纳的产值定额营收款属于合理的停运损失,应当由被告何国光予以赔偿。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国光赔偿原告李玻停运损失184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国光负担,被告何国光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李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左庆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