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朱顺昌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504号罪犯朱顺昌,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墨江县人,捕前住云南省墨江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了(2012)墨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顺昌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朱顺昌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11日,罪犯朱顺昌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504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朱顺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朱顺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顺昌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朱顺昌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朱顺昌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朱顺昌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罪犯朱顺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朱顺昌系数罪并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朱顺昌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个,可以减刑六个月。罪犯朱顺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顺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