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卢华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卢华莉,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华莉的银行存款22万元。执行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