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娟与被执行人刘红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娟,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064号申请人杨娟。被执行人刘红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娟与被执行人刘红军离婚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连沙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