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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娟与被执行人刘红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娟,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064号申请人杨娟。被执行人刘红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娟与被执行人刘红军离婚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连沙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