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少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司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司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员  卢修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