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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申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韦花云与雷明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韦花云,雷明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09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韦花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雷明昌,男,汉族。再审申请人韦花云因与被申请人雷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韦花云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没有按其提出的银行同期四倍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而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是错误的。投资协议虽约定不参与共同经营,不论盈亏,均收回固定分利,其保底条款虽然违反了投资经营中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但不应认为全部无效。本协议中约定申请人投资10万元,期限1年,红利3万元,其红利按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应认定为利息的约定,该利率虽超出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对四倍以内的合法利息应予以支持,原审仅支持同期银行利息明显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8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应从2009年5月28日按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韦花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韦花云根据其与雷明昌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投资10万元现金,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投资款本金和按期收取固定红利,该投资协议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其中按期收取固定红利的约定违背了投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而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其保底条款无效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雷明昌返还韦花云投资款10万元并从2009年5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适用法律正确。故韦花云认为其投资协议约定的红利为利息约定、应从2009年5月28日按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而原判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错误等主张,依据不足。综上,韦花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韦花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