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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二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王玉香与汤忠徽、芮来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香,汤忠徽,芮来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405号原告:王玉香,女,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胡贤武,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忠徽,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个体户,住马鞍山市。被告:芮来红,女,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个体户,住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香诉被告汤忠徽、芮来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玉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香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