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四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付勤、戚知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勤,戚知峰,戚芝云,戚乾锋,戚乾云,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293号上诉人付勤,女,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原审原告戚如良之妻。上诉人戚知峰,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原审原告戚如良长子。上诉人戚芝云,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原审原告戚如良长女。上诉人戚乾锋,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原审原告戚如良次子。上诉人戚乾云,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原审原告戚如良次女。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勤、戚知峰、戚芝云、戚乾锋、戚乾云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勤、戚知峰、戚芝云、戚乾锋、戚乾云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全喜,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邹昊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