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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四川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四川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王玉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成,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亮,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文化街97号。法定代表人胥彩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兰与被告四川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兰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玉兰负担。审 判 员  王益波人民陪审员  廖芹芬人民陪审员  胥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胥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