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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XX与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一,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商初字第10号原告XX一。被告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XX一与被告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合格。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一对被告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5元,退还原告;速递费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