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XX与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一,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商初字第10号原告XX一。被告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XX一与被告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合格。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一对被告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5元,退还原告;速递费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