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宫某某,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高某某,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