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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宫某某,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高某某,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