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潘某,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吴某甲,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曾伟国,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明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伟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吴某乙。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酗酒且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原、被告曾于2013年4月10日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和好又于2014年2月27日办理复婚登记。现因被告未能改过自新且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现双方感情已破裂。婚生子吴某乙从出生至今,都由原告抚养、照料其生活起居及学习,被告经常酗酒且对婚生子的生活及学习不闻不问,被告亦无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婚生子十八周岁止。被告吴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子吴某乙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原告陈述的“被告经常喝酒,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对原告和婚生子不闻不问,以及被告与其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不属实,被告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与被告吴某甲于2006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4月28日生育婚生子吴某乙,2013年4月10日原、被告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2月27日办理复婚登记,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于2015年2月间开始分居。婚生子吴某乙现在随原告潘某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为据,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小孩吴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习惯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月800元的抚养费过高,应予调整,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原告潘某抚养婚生子吴某乙,被告吴某甲从本案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其子的抚育费500元,于每月十日前支付,直至婚生子18周岁止;三、被告依法享有对其子的探望权,原告应予协助;四、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123元,由被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明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建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