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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荆州市加翼石化产品供销有限公司与绥江县乘龙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绥江县乘龙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加翼石化产品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绥江县乘龙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县人民路金沙明珠11楼B-2号。法定代表人黄剑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加翼石化产品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玉和坪51号七码头。法定代表人邓江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绥江县乘龙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加翼石化产品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向上诉人绥江县乘龙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的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绥江县乘龙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志兰代理审判员  潘 龙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