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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胜帅与栾兰、赵广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帅,栾兰,赵广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刘胜帅。被告:栾兰。被告:赵广政。本院受理原告刘胜帅与被告栾兰、赵广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0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胜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符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