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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邱银枝与胡方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57号原告邱银枝,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代理人谢伟强,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嘉蔚,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方生,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银枝诉被告胡方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银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邱银枝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