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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董珍美与谢一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珍美,谢一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董珍美。被告谢一定。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珍美与被告谢一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按时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珍美承担。审 判 长  刘 吉审 判 员  邓磊磊人民陪审员  刘柏国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爱香校对责任人:刘吉打印责任人:罗爱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