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苏州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木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木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苏州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华,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木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木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成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