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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行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友才诉执行人张亚丽、郑增平债权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友才,张亚丽,郑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行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陈友才,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丰泽区。被执行人张亚丽,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郑增平,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亚丽、郑增平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张亚丽、郑增平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