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行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友才诉执行人张亚丽、郑增平债权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友才,张亚丽,郑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行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陈友才,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丰泽区。被执行人张亚丽,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郑增平,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亚丽、郑增平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张亚丽、郑增平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