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凯与韦启标、覃光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凯,韦启标,覃光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吴凯,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赵土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启标,个体户。被告覃光儒,农民。原告吴凯诉被告韦启标、覃光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爱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书记员林会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吴凯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土明,被告韦启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光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吴凯与被告韦启标系好朋友关系。被告韦启标和被告覃光儒是夫妻关系。2012年1月20日生,被告韦启标以借款人的名义,被告覃光儒以担保人的名义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向原告写下借款协议一份。由于该借款原告已付给被告,因此不再另写借据。同时该借款协议还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20日止。但时至2012年12月20日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均没有结果。于是原、被告共同协商,并将还款期限延长到2013年12月20日。但至今距被告约定还款期限又过了一年多,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借款。综上,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0万元。被告韦启标辩称:我还了10万元给原告,所以我认为我尚欠原告50万元;对于要求覃光儒共同偿还借款,我没有意见。被告覃光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一系朋友关系。被告一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至2012年元月20日,被告一尚欠原告60万元,经原、被告协商,双方决定重新写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元月20日至2012年12月20日。由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名字由被告一代写,被告二捺手印,被告二的名字错写为覃光需)。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无力偿还,向原告要求延长还款时间,经协商后,被告一在原告借款协议上将“借款期限为2012年元月20日至2012年12月20日”改为“借款期限为2013年元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1月30日,被告一向原告偿还1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2015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庭审中,原告主张该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一对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没有异议,但要求将2014年11月30日偿还的10万元抵扣借款本金,原告则坚持认为10万元应当作逾期利息,最后被告一也当庭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借款协议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60万元并有借款协议为凭,且被告一予以认可,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应予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被告一与原告的借贷关系产生于二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启标、覃光儒共同偿还给原告吴凯借款60万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韦启标、覃光儒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照本案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会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