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王爱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丽,王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丽。被执行人王爱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丽与被执行人王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爱芹已归还部分借款,对其工资账户也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广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