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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郝某诉定边某镇阳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定边县某镇阳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定边县某镇阳湾村民委员会,地址:定边县某镇阳湾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定边县某镇阳湾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郝某借款1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