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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辉和罗某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辉被执行人:罗某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罗某福工在中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每月2100.00元。执行员 :马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显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