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辉和罗某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辉被执行人:罗某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罗某福工在中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每月2100.00元。执行员 :马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显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