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徐吉民、郑俊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徐吉民,郑俊,郭现宝,张厚学,曾庆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城府前西路。负责人:刘大东,行长。被执行人徐吉民,农民。被执行人郑俊,农民。被执行人郭现宝,农民。被执行人张厚学,农民。被执行人曾庆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冯卯】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吉民、郑俊、郭现宝、张厚学、曾庆力等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因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庆力在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山亭支行16×××46账户内存款16637.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衍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