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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合肥世华房地产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鑫百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世华房地产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安徽鑫百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62-1号原告:合肥世华房地产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鑫百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世华房地产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鑫百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世华房地产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鑫百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钱永政及钱佳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世华房地产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鑫百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二、查封钱永政、钱佳位于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86号76幢604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人民陪审员  陈兆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 搜索“”